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抗浮设计规程》(DBJ/T 15-125-2017)
   
4.2 设防水位的确定
    表3.0.3 地下工程抗浮安全等级:安全等级一级,对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地下室或地下空间,按表3.0.4,结构重要性系数γ0选用
    1.1;安全等级二级,除一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或地下空间,按表3.0.4,结构重要性系数γ0选用1.0。
    4.2.1 抗浮设防水位Hs应取设计使用年限内最高水位。
    4.2.2 当无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最高水位时,无承压水的平地地形,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有承压水的平地地形,抗浮设防水位取潜水水位和承压水头较大值,潜水水位可取室外地坪;当室外地坪有坡度时,可分段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4.2.3 坡地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上下游水头、分水岭、雨水补给、地质分布情况、地下室分布、基坑止水措施等综合考虑。
    4.2.4 场地地势低洼且有可能发生淹没、浸水时,宜采取可靠的地表防、排水措施,防止地下结构周边地下水位超过抗浮设防水位。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周边地质情况、积水深度、内涝时间及周边积水下渗等因素确定。
    4.2.5 不可能淹没的较小台地、分水岭等,当地表防水、排水条件较好时,抗浮设防水位可取丰水期地下最高水位。
    应对工程地下结构按DBJ/T 15-125-2017第5.1条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若建筑物自重抗浮无法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时,地下工程设计应采用抗拔锚杆或抗拔桩等抗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