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1-2002.12.31实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第3.1.2条是根据场地土类型(按15m且不深于覆盖层厚度的加权平均剪切波速划分)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来划分建筑的场地类别的,而2001年、2010年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第4.1.4条或第4.1.6条是按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来划分的。旧规范中的“场地土类型”不应等同于上表4.1.3中“土的类型”。新版覆盖层厚度的确定:一般是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下卧层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上部2.5倍波速的土层,且下卧各层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层顶深度来确定;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层中扣除。

    GB 55002-2021第4.2.2-3节,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2.2-2采用。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本规范表3.1.3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15%范围内时,应按插值方法确定特征周期。

 

    特殊设防简称甲类;重点设防-乙类(按本地提高一度加强抗震措施);标准设防-丙类;适度设防-丁类(人员稀少≥7度区可降低设防要求)。Ⅰ类场地重点设防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标准设防类允许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得低于6度。对于城市桥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应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乙类剩以1.7、丙类1.3、丁类1.0。(见GB 55002-2021第2.3节)

    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3、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GB 50011-2010,2016年版 第1.0.5条: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是指: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设计取值,其中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只是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0.20g与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这两个区分别同7度和8度地区相当,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供了Ⅱ类场地上,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参数。

广东省部分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s:
    广州市白云区的人和镇、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萝岗区的九龙镇,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为0.05g、0.35s;其余各街道均为0.10g、0.35s。
    佛山市三水区的大塘镇、乐平镇、白坭镇、芦苞镇、南山镇,高明区的明城镇、杨和镇、更合镇为0.05g、0.35s;其余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的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高明区的荷城街道为0.10g、0.35s。
    肇庆市鼎湖区的凤凰镇、莲花镇,高要市有12镇,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四会市为0.05g、0.35s;端州区,鼎湖区的坑口街道、桂城街道、广利街道、永安镇、沙浦镇,高要市的南岸街道、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为0.10g、0.35s。
    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为0.10g、0.35s。深圳市各区均为0.10g、0.35s。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为0.20g、0.40s。
    江门市新会区的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台山市有11镇街道,开平市,鹤山市有5镇街道,恩平市为0.05g、0.35s;其余蓬江区,江海区,新会有8镇街道,台山市4镇,鹤山市有5镇街道为0.10g、0.35s。
    珠海市的斗门区,金湾区的南水镇、平沙镇为0.10g、0.35s;香洲区12镇街道为0.10g、0.40s;香洲区的担杆镇、万山镇为0.15g、0.40s。


    中震防发[2009]49号《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根据(中震防[2009] 49 号)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即适当提高地震作用)。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相关文件>>>

    住建部回复
    一、国务院令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当中所规定的“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在学校范围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和规定“学校”相关事项时,并未将“大学”或“高等学校”从“学校”中予以排除。三是从实践中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将“大学”或“高等学校”纳入学校范围进行统计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原则,“学校”的文字意思包括了“大学”或“高等学校”。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未对大学相关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并无冲突。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