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 城市桥涵工程及9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
     5 城市道路工程(详细勘察)
    5.4.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当一般路基的道路宽度大于50m、其他路基形式的道路宽度大于30m时,宜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勘探点。当路基岩土条件特别复杂时,应布置横剖面。
    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和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按表5.4.2确定。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
    3 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相同地貌内的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4 路堑、陡坡路堤及支挡工程的勘察,应在代表性的区段布设工程地质横断面,每条横断面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
    5 当线路通过沟、浜、湮埋的沟坑和古河道等地段时,勘探点的间距宜控制在20m~40m,控制边界线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5.4.3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基、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5m,在挖方地段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4m;当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岩土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在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有勘探孔(井)钻(挖)入基岩一定深度,查明基岩风化特征。其他勘探孔(井)可钻(挖)入基岩适当深度。
    2 高路堤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3 陡坡路堤、路堑、支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和地基处理的要求。
    5.4.4 详细勘察的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基的钻孔应采取土样;高路堤、陡坡路堤、路堑、支挡结构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采取土样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1.5m和软土地区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3m的深度范围内,取土间距宜为0.5m,上述深度以下的取土间距可适当放宽;
    3 划分路基土类别和路基干湿类型时,应进行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试验;
    4 软土地区高路堤宜进行标准固结试验、静三轴压缩试验(不固结不排水)、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承载比(CBR)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
    5 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6 对高路堤、陡坡路堤等填方工程,需要时宜对填筑土料进行击实试验。
    6 城市桥涵工程(详细勘察)
    6.4.2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对其他桥梁,宜逐墩台布置勘探点,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可隔墩台布点;
    2 对人行天桥主桥可逐墩台布点,梯道可隔墩台布点,梯脚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3 城市涵洞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5m,单个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当场地或岩土条件复杂程度为一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
    4 相邻勘探点揭示的地层变化较大、影响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数量。
    6.4.3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覆盖层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
    2 当拟采用桩基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3)倍桩径,并应穿过溶洞、破碎带,达到稳定地层;
    3 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宜达到沉井刃脚以下(0.5~1.0)倍沉井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
    
6.4.4 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9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
    9.3.2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水处理构筑物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间距宜为100m~200m。
    2 各单独构筑物及厂区外的泵站、取排水构筑物等应布置勘探点。
    9.4 详细勘察
    9.4.2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方案时,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宜为10m~15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宜为15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宜为30m~50m;
    2 拟采用桩基方案时,对端承桩勘探点间距宜为12m~24m,相邻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m~2m;对摩擦桩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
    3 单座泵房勘探点布置不应少于2个,取水头部(排放口)应布置勘探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且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9.4.4 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及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行业标准《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表C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分级标准

8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8.1 一般规定

8.1.1 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8.1.2 场地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的评判方法,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

8.2 场地稳定性评价

8.2.1 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岩溶强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分布软土层)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岩溶中等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本稳定场地:
      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
      1)无活动断裂;
      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注: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2.2 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分区应在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并应绘制场地稳定性分区图。

8.3.1 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等四级。
8.3.2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8.3.3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应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定量评价宜采用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按本规范第8.3.4 条的规定进行。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等其他方法评判。当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分别确定的工程建设适宜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后综合评判。

注:1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 划分每一级别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符合表中条件之一时即可;
    3 从不适宜开始,向适宜性差、较适宜、适宜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省标《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T 15-136-2018)